电脑故障造成的损失谁赔?券商误抛股票能否案赔?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1-11-10

电脑故障造成的损失谁赔?

问∶从 1999年5月19日以来,行情异常火爆,我所在的营业部电脑却频频出现故障,一会儿说交易所堵单,一会儿又说电脑系统不稳定,使我该买的股票买不到,该卖的又不能卖出。出现这种情况券商是否有责任?

答:投资者说的现象在法律上通称为事故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风险行为人都能免除责任,因为事故风险有可控制风险与不可控制风险之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规定,证费市场的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是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人力无法抗拒而致使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交易所和证券商因此免责。至于交易系统维护和保养不善、需置电脑软、硬件质量低劣等人为可预料并可克服的事件,则属券商不可免费的可控制风险。

大多数券商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往往会出示一份(证券交易风险声明书),其中有"由于交易即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本公司无法保证由于技术原因而导致行情及交易中断之事故不会发生,由此导致的投资损失实属不可抗力因素,请您特别注意"等内容,并要求投资者签名以示通过。

但是,即便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券商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否则,就大部分损失而言仍负有赔偿责任;此外,券商对上述事件的出现对投资者有告知义务。

因不可抗力致使券商无法执行投资者的委托,券商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若攀证不力,则仍推定券商负有违约过铺。

券商误抛股票能否案赔?

问:我在1999年5月10日买入"中信国安"1000股,平均购入价为14元。5月20日,我填单委托券商卖出该股票300股,委托价格为15.48。由于柜台小组输单有误,将我帐上的 1000股中信国安全部卖出。

此后,该股一踏上扬至今,到1999年6月28日,已毒升至 39元以上。对此,我可否向券商索赌?

答∶众所周知,投资者在券商处开立帐户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即与券商形成股票交易委托代理樊约关系,券商须全面忠实地履行其代理义务,不得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不得因其而免责。

《证身法》禁止行为规定,不得违背投资者的婺托为其买卖证券。因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过失,致使这位投资者名下的 700股中信国安被误地。对此该证券营业部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着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晶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谈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考虑到柜台小姐所犯错误并非出自她的本意,属非故意性的。

所以,投资者一方面应原谅营业都工作人员的失误;另一方面可要求该营业部在可能的倩况下警其实回误卖的股票,其中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由营业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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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中信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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