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贝壳号 | 发布于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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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晚,药明康德603259.SH)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1年6月15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瀛翊投资中心违反承诺减持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监管工作函》。

2021年6月11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该公告显示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16,107,986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A股股份,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1,141,700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后)A 股股份,该等股份合计17,249,6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62%, 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瀛翊持有公司4,174,619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419% (以公司2021年6月10日总股本2,941,500,699股为基础计算)。

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药明康德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认为,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案的索赔条件为

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1日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6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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