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大数据杀熟”将成过去式

贝壳号 | 发布于2021-07-06

编者按:本文转载至微信公众号“ 青眼”,贝壳投研经授发布。

按货值处罚。

文|欧也

价格违法行为将被严惩!

昨日(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或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直指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诸如备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处罚意见显示,有相关违法情形,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按货值处罚,更具震慑力

公开资料显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并实施,分别在2006年2月21日、2008年1月13日和2010年12月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上述规定将迎来第四次修订。

具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2010年修订版的基础上由25条规定增加至33条规定,除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外,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等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重罚!“大数据杀熟”将成过去式

 ▍图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对比前后修订的情形,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变化在于罚款方式。简言之,针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由原定具体处罚数额调整为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

以哄抬价格为例,由此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这一点,在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当中也能够看到。譬如,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用物质、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有分析认为,按照货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更为合理也提高了违法成本,更具监管震慑力。

“大数据杀熟”处罚标准明确

与此同时,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商大数据杀熟、社区团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则有明确回应。其中,新增的第13条专门用于阐述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就具体表现进行了深入描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重罚!“大数据杀熟”将成过去式

 ▍图截自《征求意见稿》  

对于上述行为,《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处罚规定,违法者将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换言之,如果某平台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亿,那就可被处以50亿罚金。

受此消息影响,昨日各大电商平台股价出现明显回落,阿里巴巴跌3.64%、美团跌5.12%、京东集团跌1.51%、腾讯控股跌1.63%。

某种程度上说,《征求意见稿》之所以着重点名“大数据杀熟”,还在于被曝光涉嫌大数据杀熟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某投诉平台,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投诉有1310条,主流的电商、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平台无一例外。青眼今日调查发现,有ID名为“い汪了个喵”的网友就在上月18日发帖称,“唯品会大数据杀熟。朋友让帮买口红,结果一搜索,我一VIP还比朋友的贵20块。”

重罚!“大数据杀熟”将成过去式

 ▍图截自小红书官网     

正如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侠客岛”所言,数据本身没有价值倾向。但“大数据杀熟”明显走了歪路,依据用户画像及消费习惯进行精准溢价,本质上就是欺诈。正因此,只有行政处罚必须足够严厉,方可对平台产生威慑。

狂热的大宗商品价格或得以遏制

除新增针对电商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针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另外,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异常上涨备受社会关注。以美妆行业为例,据公开数据,青眼整理了部分化妆品“大料”在今年1月4日到4月26日的价格变化。从表格中可以看到,今年以来调价幅度最高的是1,4丁二醇(常作为保湿剂),每吨价格上涨16200元,同比涨幅达126.56%,此外,苯乙烯、丙二醇价格上涨幅度达到约60%的水平。

重罚!“大数据杀熟”将成过去式

另据上海家化发布的经营数据公告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上海家化产品主要原材料均出现上涨。例如,皂粒、油脂类原料采购价同比上涨800元/吨左右(不含税),涨幅约9%;表面活性剂采购均价上涨1300元/吨左右(不含税),涨幅约20%;溶剂上涨约1300元/吨左右(不含税),涨幅约21%。宝洁首席运营官Jon Moeller也公开表示,“这是我参与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所看到的大宗商品成本涨幅最大的一次。”

值得一提,大宗商品价格异常上涨背后部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也被纳入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新规中。《征求意见稿》在规定中指出哄抬价格的主要表现情形,“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或许,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将得到遏制。

总体而言,本次《征求意见稿》着眼于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各项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方能构建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如此,中国经济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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