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怎么查?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1-10-21

上市公司怎么查?

此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怎么查?曾经的万科之争与此有很大关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

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三)上市公司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前述上市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上市公司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上市公司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这项规则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好处的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好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上市公司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就是说,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达到30%时,如果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收购,除经证监会审批同意豁免外,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要约收购好处需经过较多的环节,程序比较复杂,收购成本较高。如果上市公司不想发起要约收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不要超过30%。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持股30%是比较关键的节点,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股达到29%就不再增加了,因为如果超过30%就要发起收购要约。但是,如果在上市之前已经持股超过30%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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