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与摘牌制度包括哪些规定及要求?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2-01-0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仍然要接受证券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上市公司停牌、摘牌等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暂停有三种形式∶法定暂停上市、申请暂停上市和自动暂停上市。一般来说,自动暂停上市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增发证券或发放股息股利期间。如1998年龙头股份、深惠中等增发新股时停牌3个月。如果上市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暂停上市的原因不能消除的,则证券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停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取消其上市资格。

这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被称为"停牌"。如果被永久性终止上市,则称为"摘牌"。《公司法》第158条规定;

1、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使其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亏损,若经过限期仍未消除、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布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在终止上市的原因消除后重新申请上市。

由于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往往对此十分镇重,并应呈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上市证券经上市公司申请或由交易所主动采取暂停或终止措施的,其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目前深沪两市没有上市公司被永久性终止上市,即"摘牌"。

被停牌的上市公司有琼民源和苏三山,这两家公司目前正处于改组阶段。而对农垦商社、渝汰白等几家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公司、管理层为稳定市场,实行特别转让,在股票名称前冠以"PT"(PT为ParticularTransfer的缩写,意为特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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