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轰动一时的媒体敲诈案,总算水落石出了!

贝壳号 | 发布于2021-07-28

编者按:本文转载至微信公众号“资本侦探社”,贝壳投研经授发布。

都知道媒体是靠吃广告费生存,但这个广告费是怎么收到的,可能外行人就不太了解了。说实话,这里面的黑灰成分还是很高的,尤其是在背上“任务”后……

"欢一和那边谈合作时,不小心被人下套了,录音了,现在说不清……”

下套?录音?说不清?这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

先给大家看一段对话:

刘欢一(华夏时报):“要谈自己去,不是说打个电话就去北京那边了。你跟他谈说怎么撤,要找个什么程序,是合作还是什么之类的,因为现在媒体应该接触也蛮多的,这里面的一些套路你应该也知道,对吧?”。

葛名杨(正邦集团品牌总监):“就是要把这个稿子撤掉去,怎么来弄?给我们指条路啊,

刘:“这个最好的方式,就是你去北京谈......因为你跟我谈,谈完了我要去做担保”

葛:"上午你说搞一个意向合同”

刘:"这个意向合同是要签的啊,这个没钱比较麻烦啊,你这个有没有合作啊?因为我到地方是有任务的”。

葛:"你是有业绩指标吗?”。

刘:“对,我有,但是我考核不重,你就给领导汇报,人家下一步不会发了汇仁的事是有原因的,你只能做个汇报,然后看下一步怎么谈合作,再谈呗。我们这个其实是谈完了(合作)才能撤(稿),比如谈完了(合作),你们盖了章,我们后边没开发票都没关系”

葛:“你给我说一个数字,我好回去汇报,大概(多少)"

刘:"签的话(合作)协议要过我这里,然后再发回去,然后你们互相寄就行“我觉得啊,最少可能要30万,你这个合同过来了马上他(华夏时报)就会撤,报社真的是有这个流程”

葛:"你这边先拿那个合同给我,我赶快走流程,你把这边稿子撤掉去”

刘:“我待会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做合同,看下他们有什么的大概的需求,你们盖了(章)我们就撤(稿)了,不要等,如果要快的话,我们盖章也好几天"。

……

不知道大家看懂了没有?如果没有看懂,笔者带你回顾一下这件发生在2019年引发媒体与公关界的广泛关注的大案。

先回顾一下事件经过:

2019年7月8日,正邦集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发布了《震惊!2小时44分钟的录音记录华夏时报敲诈勒索正邦科技实据》文章,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这起轰动一时的媒体敲诈案,总算水落石出了!

华夏时报拿“旧闻”说事,蓄意在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前发布这则所谓的“新闻”,用意何在?正邦科技从与华夏时报有关人员交涉的2小时44分钟的录音实据里发现,华夏时报炮制“新闻”,抹黑上市公司正邦科技形象,完全是为了敲诈勒索所谓的“媒体保护费”。

这起轰动一时的媒体敲诈案,总算水落石出了!

同日,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宣部提出举报。

这起轰动一时的媒体敲诈案,总算水落石出了!

2020年1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做出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对华夏时报社处3万元罚款,整改期间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吊销金微的新闻记者证,将金微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对于国家新闻出版署作出的处罚,金微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这一案件的全过程浮出水面。

金微诉称:

1、自己作为华夏时报记者,工作系职务行为,合法合规。国家新闻出版署即使认为我报道有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我单位,非我本人。

2、国家新闻出版署明确“报社管理问题”,但通报中既没有处罚经营当事人,对华夏日报仅处3万元罚款,轻描淡写,对记者却进行“吊销记者证列为不良从业记录,禁业5年等”最重处罚,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3、我不存在上述规定中规定的编写虚假新闻、从事有偿新闻等活动,故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我对新闻报道事实负责,事件起于正邦科技的污染报道,报道完全属实,华夏时报作了公开发表、公开声明等,报道受到国新办的回应环保部门亦对污染企业进行了处罚,不存在虚假报道的情况。

5、我不对具体经营负责企业找到报社经营人员假借经营合作谈判,录音整个过程中我不知情没有参与,也不在现场。经营人员代表报社与正邦科技进行谈判,先后与报社领导有报备、沟通等我无权干涉,也不在我的可控范围之内。

6、作为记者,正常履行报道职责,对事实求证核实调查等每月有十几篇新闻报道包括舆论监督报道,不参与报社的经营工作,无法预估也无法左右报社的经营人员,经营属于报社行为。

7、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经营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即使实际发生也非我所得,而是通过合同流程进入到报社对公帐户。

8、我一直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且长期为揭露社会不正当行为,受到国家领导重视。

这起轰动一时的媒体敲诈案,总算水落石出了!

2019年6月26日,正邦集团品牌文化部总监葛名杨邀请金微到正邦集团会谈。当日谈话结束后,正邦集团品牌经理兼总监助理占美旺开车送金微到南昌西站,途中提出希望对上述新闻报道撤稿。

金微将华夏日报江西站负责人刘欢一联系方式告知正邦集团工作人员。此后,葛名杨、占美旺等人与刘欢一在南昌市绿地双子塔星巴克咖啡馆见面。洽谈期间,正邦集团工作人员进行了录音,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段对话。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金微系华夏时报的记者,被诉处罚决定吊销其新闻记者证的事实依据是金微实施了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在案证据显示,在华夏时报发布了金微撰写的报道《正邦科技屡遭环保罚单 环保部督察组曾点名批评其旗下子公司》后,金微受正邦集团工作人员邀请参与会谈。

在接触的过程中,双方就撤稿合作事项进行沟通。后金微主动与华夏时报的经营人员刘欢一联系,将正邦集团的合作意向告知刘欢一,并在征得刘欢一同意后,将其联系方式推送给正邦集团工作人员。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金微存在帮助刘欢一利用新闻采访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此外,鉴于整个华夏时报社普遍存在新闻采编和经营不分的情形,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但存在轻微程序违法。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原告金微的处罚违法;

二、驳回原告金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金微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全文完,感谢阅读,如果觉得写得还不错,就给点个赞或者“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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